什么是土元?根據360百科詞條解釋,土元,即地鱉別名,屬于昆蟲,身體扁,棕黑色,雄性有翅,雌性無翅,常在老式土質住宅墻根的土內活動,是市場緊缺的中藥材,在中藥材交易市場上的價格逐年攀升。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老鄧通過電視廣告得知土元養殖經濟效益高、發展好,遂撥打廣州某農業科技公司招商熱線電話洽談加盟養殖事宜。
雙方于同年12月16日簽訂《土元養殖購銷合同書》,約定由農業公司提供土元養殖技術、技術人員培訓及技術咨詢服務,提供6萬只種苗,保證種苗純正符合藥用標準且成活率達90%以上,合同有效期為八個月。
在合同期內,老鄧養殖后提供的土元成品,由農業公司按鮮成品蟲280元/公斤、干成品蟲560元/公斤的價格予以回收,數量達到300公斤鮮蟲或150公斤干蟲時,將返還技術種蟲費等。
合同簽訂后,老鄧向農業公司支付了技術種蟲費13800元及殺蟲產品費3700元。
那么,
接下來的土元養殖真如其所想,
奔向致富之路嗎?
并沒有!
養殖土元程序繁瑣、技術條件要求高,老鄧作為文化程度較低且沒有經驗的農戶,土元養殖難度和風險均已超出其能力范圍,故未能在合同期限內提供土元。
合同期限后,某農業公司僅愿意以80元/公斤的價格回收土元,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遂成訟。
法院認為
雙方簽訂的《土元養殖購銷合同書》,是一方負責提供養殖技術、種蟲及藥品、殺蟲產品等以保證成品達到一定標準,另一方負責提供場地設備及喂養勞動,成品由技術方報價回收的合同,故此案應為養殖回收合同糾紛。
從法律特征上看,養殖回收合同兼具技術提供和成品買賣兩種法律行為的特征;從合同目的上看,農業公司最終目的是獲得符合約定標準的成品蟲,而養殖戶的目的是通過養殖管理活動獲取勞動報酬。
現老鄧未能舉證證明自己已適當、有效地按照土元養殖技術標準完成養殖義務;農業公司也未能舉證證明在明知老鄧文化水平較低且無經驗的情況下,已適當履行技術指導義務,亦無法證明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完全善意無過失,因此推定老鄧在合同期內無法交付成品蟲系雙方共同造成,雙方均有過錯。
根據雙方當事人抗風險能力及過錯程度,法院酌定農業公司應承擔70%的責任,退還款項12250元;老鄧自行承擔30%的責任。
法院判決:農業公司退還老鄧12250元。
法官提醒
各位養殖戶切勿輕信暴利性的廣告宣傳,在選擇養殖創業時,應認多想多看多問,冷靜分析養殖產品存在的困難與風險,結合自身能力和養殖技術選擇養殖項目,謹慎養殖,避免損失。
應如何防范風險?
1.要認真識別宣傳。在選擇項目之前,要結合當地實際充分考慮,選擇潛力大且收益高的項目時,應簽訂正規合同。
2.要多請教多留意。引進項目前,應到相關單位向專家請教,同時自己應多查閱資料進行分析判斷,做到心中有數。
3.要多想多看多問。面對廣告中承諾保證供應優良品種和回收該產品的,要多想多問,冷靜分析。
4.要熟悉掌握有關法律。與單位或個人達成供求關系的,應與其簽訂規范合同。購買品種的,應要求開具正規票據,以防發生經濟糾紛沒有憑據。
供稿:民二庭 伍璇、洪燕妮
圖片:網絡
編輯:廖燕珊
總第<651>期、[2019]第<112>期